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yè)執(zhí)照。集團公司申請安裝許可,應當明確具體從事安裝工作的機構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義申請安裝許可,必須取得總公司的授權。
第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管道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其相應的設計、安裝以及竣工驗收標準(以下簡稱相應標準)從事壓力管道安裝。
安裝單位應保證其所安裝的壓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要求的能力,其人員、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與安裝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安裝向適應的安裝條件,包括辦公條件、安裝設備與工藝裝備、試驗用的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場地;
(三)有與安裝相適應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無損檢測設備、理化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和試驗條件;
(四)具備主要的安裝生產(chǎn)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
理化檢驗、無損檢測分包時,應當有與專業(yè)檢驗、檢測機構簽定的分包協(xié)議。
首次取證和增項(或者升級)的安裝單位,應當通過試安裝證明其具備安裝符合要求的壓力的能力。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C。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與許可項目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和重點過程實施質量控制,并且形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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